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淮南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5月23日
淮南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扎實推進本市“一網通辦”建設,規范和加強本市電子印章的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國辦電政函〔2019〕252號)、《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和效力
本辦法所指的電子印章,是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于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圖形化電子簽名。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適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統。
電子印章和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規明確電子印章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 范圍和分類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主要分為電子公章、與機構關聯的個人電子名章(電子職務章)和普通個人電子名章(電子私章)等三類。
(一)電子公章。指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指僅用于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電子印章系統的統籌建設和運維管理;市公安局負責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提供印章編碼和已備案實物印章的印模,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的備案和社會治安管理;市密碼管理局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民政局、市場監管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電子印章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資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按照電子印章服務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全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與國家及省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融合應用。與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實現電子印模、實物印模數據共享和電子印章備案。各部門、各單位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與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對接,并實現互通互認。
第二章 電子印章申請
第六條 申請材料
申請制發電子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實物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申請制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供上級或者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五)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公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申請制發電子職務章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單位或者機構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申請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三)申請其他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申請制發電子私章的,應當由本人辦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條 新辦企業電子印章申領
新開辦企業的電子印章,由電子印章系統自動生成,通過皖事通、淮南政務服務網等渠道申領,無需提供任何申請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將新開辦企業主體注冊登記數據實時同步至市印章治安管理系統和市電子印章系統,支撐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同步發放。
第八條 材料審核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在制作電子印章時,應審核申請人相關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未通過申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三章 電子印章制作
第九條 制作要求
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子印章存儲介質應當遵循相關公共安全技術標準,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當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
(二)核驗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應當在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后,實時通過市電子印章系統全項向公安機關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時備案的,應當在制發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三)制作電子印章時應當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四)電子印章應當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經營場所內制作;
(五)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六)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七)電子印章制作信息和電子印章檔案材料應當永久保留,以備查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九)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注銷,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電子印章圖形化特征
制作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應與在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印模信息應從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無法獲取的,可由申請人提供。
制作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的圖形化特征,國家對其實物印章規格、式樣有相關規定、標準的,應與其印模信息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沒有相應規定、標準的,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名章圖形化特征的規格、式樣。
第十一條 印模信息核查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實性,并與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已備案的印模信息進行比對。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核查申請人印模信息與其數字證書中包含的名稱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 電子印章存儲
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十三條 制作數量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制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制作多枚。
第十四條 禁止私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電子印章。
第四章 電子印章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范圍
本市各類政務辦公、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活動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使用審批
電子公章的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根據其實物印章的加蓋規定或手寫簽名的處理流程進行簽章。
電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方式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視同復印件。
全市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簽署及驗證等功能,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應用。
第十八條 歸檔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按照本市電子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五章 電子印章管理
第十九條 印章保管
電子印章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應按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原則上為機要人員)和使用流程。建立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準人、用印數等全過程日志記錄。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電子印章換領
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個人姓名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按照申請要求,重新制作換領電子印章,原有電子印章將予以注銷。
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在使用期限到達前三個月內進行更新。更新時,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保持不變。
第二十一條 電子印章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電子印章:
(一)單位或者機構撤并或注銷;
(二)實物印章不再使用;
(三)電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
(五)電子印章被盜或者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遺失的。
電子公章的注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電子職務章的注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電子私章的注銷應當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電子印章審計
電子印章系統應對電子印章的制作、換領、注銷以及電子印章使用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信息保密要求
電子印章系統運營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數據安全要求
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五條 系統安全要求
全市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采用具有國家商用密碼型號的產品,支持國產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
電子印章系統建設符合《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應用技術規范》(GM/T0031—2014)、《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術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范》、《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GB/T33481—2016)、《C0118—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總體技術架構》、《C0119—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簽章技術要求》、《C0120—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印章技術要求》、《C0121—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接入測試方法》、《C0122—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接口要求》等的規定。
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通過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至少應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涉密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相關治安管理規定要求。
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